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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

自治會(第十四週-星期一)

  今天討論了許多,有六人小組(執法團與立法團)的案子宣佈,以及「到校時間」的定義,與「上課時間以前,到校後能否打電動?」,對於這問題的來源是這樣子的,有同學在8點10分以前到達了校園,並且坐在教室外進行電動的使用,而有些人(老師或者同學)對此有意見,因此在上週進行提案,並且在今日得到一些答案。
  接著便是「如在我即將要使用的公共區塊中,發現他人物品,我要怎麼處裡?」這個問題我們得到了些答案,例如允許當事人可將之丟去,但得先交由「修毅老師」進行抉擇,分辨出他是否為重要物品,如是重要物品就要放入櫃子,等兩天後再取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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